通知公告

通 知

作者:  来源:文章来源:转发  发布日期:2009-06-25  浏览次数:

通  知

 

关于评选推荐2009年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
和陕西省优秀教师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

各学院(系、部)、处(室)、直属单位:
 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厅、教育厅《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陕西省优秀教师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》(陕人社发〔2009〕87号)通知,省教育厅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2009年教师节联合表彰“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”和“陕西省优秀教师”、“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”。并从“陕西省优秀教师”、“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”中推荐教育部2009年“全国优秀教师”和“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”表彰人选;同时,教育部还将从“全国模范教师”、“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”和“全国优秀教师”、“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”中表彰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、“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”若干名。现就我校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推荐名额
  2009年省教育厅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“陕西省优秀教师”、“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”166名,并从中推荐66名参加教育部“全国模范教师”和“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”的评选。与此同时,陕西省还表彰“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”20个。
  我校向陕西省推荐参评先进个人1人(陕西省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),先进集体1个(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)。
  各单位本次申报限先进个人1人或先进集体1个。
  二、评选范围
  (一)“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”的评选范围和“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”的评选范围相同(见附件1)。
  (二)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学校专任教师,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、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。
  曾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,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,可推荐参评。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(含)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。
  三、评选条件
  (一)“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”的评选条件参照“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”的评选条件(见附件1)。
  (二)陕西省优秀教师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: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,求真务实,积极探索,锐意改革,开拓创新,出色履行岗位职责,勇于奉献,师德高尚,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,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  1.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积极实施素质教育,热爱学生,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;
  2.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,努力进行教育创新,在教学改革、教材建设、实验室建设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;
  3.在教育教学研究、科学研究、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,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;
  4.在学校管理、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。
  (三)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参评条件见附件3。
  教育部决定在全国模范(优秀)教师、全国先进(优秀)教育工作者中评选表彰 “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”、“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”、“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”若干名。各单位要在推荐陕西省优秀教师、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中,按照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条件,优先保证推荐相应的人选。
  (四)为展现当代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、教书育人、为人师表、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面貌,激励广大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更大的贡献,教育部与全国妇联商定,同时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的女同志“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”荣誉称号。
  四、奖励方式
 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,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。对“全国优秀教师”和“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”,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,颁发奖章、证书;对同时表彰的 “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”、“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”和“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”,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,颁发证书;对“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”,由教育部、全国妇联联合印发表彰决定,颁发证书。“陕西省优秀教师”、“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”和“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”由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表彰决定,颁发证书或奖牌。
  五、推荐办法和工作要求
  (一)全国(陕西省)优秀教师、全国(陕西省)优秀教育工作者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与全国模范教师、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一并进行;“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”的评选推荐与“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”的评选推荐也一并进行。采取自下而上、逐级审核申报方式。
  (二)要坚持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,向高校辅导员等德育工作者倾斜。教授、副教授参评,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。
  (三)对推荐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,在事迹材料中要充分反映其相应的事迹。
  (四)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,请各单位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我省教育改革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、曾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(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)、从教30年以上、仍健在的优秀教师(含离退休教师)代表中,推荐1人作为重点宣传人选,并将其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材料报送人事处师资科。
  六、申报材料要求
  请各单位于6月25日之前将《陕西省优秀教师、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》(附件4)和《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》(附件5)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报人事处师资科,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shizike@nwsuaf.edu.cn。

  联 系 人: 曹军会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联系电话:87082871

  附件:
  1.《关于认真做好“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”和“全国模范教师”、“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”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》(陕人社发〔2009〕86号)
  2.《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”和陕西省优秀教师、优秀教育工作者”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》(陕人社发〔2009〕87号)
  3.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
  4.陕西省优秀教师、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
  5.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

 


                  人事处
              二○○九年六月二十二日

      附件: 1、 关于认真做好“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”和“全国模范教师”、“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”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.doc
2、 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”和陕西省优秀教师、优秀教育工作者”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.doc
3、 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.doc
4、 陕西省优秀教师、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.doc
5、 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.doc
    以上附件请在http://office.nwsuaf.edu.cn/edoas2/website7/index_more.htm下载。   整理日期:2009-06-25 11:57:30  访问次数:1524